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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出口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收藏 2024-03-29
  • 广东省广州市
  • 2024-03-29 11:26:15
  • 详细信息
  • 一、定义及HS编码

    (一)出口中药材定义

    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二)HS编码

    植物源性中药材:以1211开头为主;

    动物源性中药材:以0510、0508开头等为主。

    出境中药材有什么要求

    (一)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 政 府 与输入 国 家 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 国 家 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二)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 国 家 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企业申请条件

    (一)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二)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

    1.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三)海关按照输入 国 家 或地区的要求对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注:如果出口目的国不要求对出口中药材的生产企业进行注册,海关是不要求其注册的。

    三、企业出口申报

    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 国 家 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中药材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

    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 国 家 法律、行 政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五、海关检疫监管

    (一)查验指令:

    1.“需查验”指令: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命中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

    2.“需查验送检”指令: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命中的货物进行查验并抽样送检。

    (二)查验处置:

    合格: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不合格: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六、出境中药材管理要求

    (一)监督管理

    1.对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2.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3.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疫情处置。

    (二)风险管理

    海关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有条件地限制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2.禁止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3.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4.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其它需要注意的

    (一)出境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出境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过境中药材的检疫按照《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四)按照马来西亚要求,出口至该国的中药材不仅需要由专业公司进行辐照检疫处理,而且辐照处理企业还需获得我国海关出入境辐照类检疫处理单位资质。

    七、法律责任

    出境中药材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将予以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 依 法 办 理 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中药材与实际不符的;

    (三)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