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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享受到的通关便利

收藏 2024-03-29
  • 广东省广州市
  • 2024-03-29 11:26:15
  • 详细信息
  • B2B跨境出口企业享受通关便利

    1、报关全程信息化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联网上传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资料,而且全部是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网上完成,简化便利企业申报手续。

    2、便捷申报通道
    单票金额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57项,清单不需要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快速、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

    3、简化申报商品编码
    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不再汇总申报报关单。其中,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4、物流和查验便利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安排查验的便利。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是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分类其中的一种,代表着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即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商交易,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形式。


    由于进出口货物在不同的贸易方式下的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为了满足海关管理的需求,因此在海关报关单中设置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字段加以区分。


    针对跨境电商B2C模式,海关总署制定了代码9610和1210的海关监管方式。


    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 申 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1210"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